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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网观察】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宜疏不宜堵”
中国经济时报:中央提出“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对其进行“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应该是什么样的地位?
王曙光:应该讲,我们以往的国家金融体系着重于制度金融,对非制度金融我们一概是歧视的,认为它不应该是这个体系的一部分,今天看来,这个理念应该修正了。就是说,国家金融体系既要包含制度金融,也要包含非制度性的金融,比如民间借贷、亲友借贷、互助会、合作基金会等,这些都有合理存在的必要性,至少它能满足一些小额的金融需求。
应宜逊:主要是承认其合法性,允许其依法组建金融机构,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民间融资是我们国家金融体系必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地位,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正因为如此,民间融资一直“扑而不灭”。目前,我们应当承认这一现实。
朱敏:经济发达水平与民间融资的活跃程度存在正相关性,说明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是一种共存和互补的关系,民间融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重要的一点,是应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尽快使其由“地下”走到“地上”来。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借贷利率、额度,按规定到管理机关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规范民间融资市场,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国家正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在放开民间融资的同时,应加强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圈钱活动。
李劲民:有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注意,就是刚才王曙光教授讲的,民间借贷是否会成为国有金融部门的对手?以山西平遥县为例,据去年我们的调研统计,平遥县有工、农、建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农信社、邮政储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共计40余家,连续多年的存贷比均不足50%。从平遥农村金融的现状看,农村金融体系和运作机制仍然存在严重缺陷,供给短缺是最主要矛盾,为此应该大力培育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分类分层,就是大企业、大项目交给大银行,中小企业交给中小银行,微小企业、私营户等交给村镇银行和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这样有助于各类地区、产业、人群的金融需求都能得到有效满足。大中小银行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不是零和,而是多赢和互补的,由于农村金融需求是多样化的,所以应该有多样化的供给。民间信贷业的发展方向是,动员民间资金介入,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型企业解决一些小额信贷。从全局看,由于信贷量少、额度小,只能作为金融市场的补充,但在局部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它的作用是非常现实重要、甚至是无法替代的。
中国经济时报:民间融资要正常发展,法制建设和信用构建不可或缺。各位对民间融资法律规范和民间信用保障有什么建议或看法?
朱敏: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宜疏不宜堵”,首先应在法律上为民间融资“正名”,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定位和相关法律问题。其次,在具体管理模式上应建立完善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制度。最后,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使其从“地下”走到“地上”。
应宜逊:要做到允许民间融资、民间信用存在,不要动不动就给它戴上“非法”、“扰乱金融秩序”等帽子。要给予其进一步发展的“出路”,也就是要允许民间融资向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利率,如现在为基准利率的4倍还是必要的。过高的信贷利率确实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私自吸收公众存款的做法仍然应当视为违法。
王曙光:我也理解,立法当局对民间融资的立法应该是非常谨慎的,但是,中国民间融资确实到了应该立法的时候了,《贷款人条例》出台势在必行,如果中央出台这样的法律时机不成熟的话,我建议先让地方出台地方法规。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谈信用问题是不现实的,机构和行为本身不合法,有什么信用可谈?
李劲民:我还是说说小额贷款公司,尽管小贷公司属于典型的“关系型融资”,信用和声誉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约束机制,但假如违约的利益大于维护声誉成本时,理论上讲,外部人的契约资金会失去保险。因此,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增多,对其风险的监管是必要的,甚至需要创新针对这类公司信贷的某种避险机制。
我特别建议央行指导地方和企业处理好小额信贷公司与国外机构的合作问题。现在国外不少机构参与小额信贷公司经营的积极性较大,如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德国AFC公司就与平遥日升隆进行小额信贷业务长期合作。但是究竟应该如何与国外有关公司深度合作,同时又不带来大的负作用,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予以研究指导。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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